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薛百胜,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冬杰,又名刘东杰,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玉飞,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薛百胜、刘冬杰与被执行人胡玉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玉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薛百胜、刘冬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百胜、刘冬杰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胡玉飞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博
审判员 刘瑛瑛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董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