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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法执字第01085号

徐英军、徐慧莉与刘峰、李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英军,徐慧莉,刘峰,李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1085号

申请执行人:徐英军,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徐慧莉,女,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刘峰,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婕,女,1985年6月19日生,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民一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以(2014)济法执字第010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峰、李婕共有的登记在李婕名下位于济源市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刘峰、李婕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峰、李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峰、李婕共有的登记在李婕名下位于济源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