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1085号
申请执行人:徐英军,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徐慧莉,女,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刘峰,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婕,女,1985年6月19日生,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民一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以(2014)济法执字第010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峰、李婕共有的登记在李婕名下位于济源市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刘峰、李婕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峰、李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峰、李婕共有的登记在李婕名下位于济源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