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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执恢5号

李春荣与李凤兰、曲正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荣,曲正元,李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荣,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物价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曲正元,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华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水暖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凤兰,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华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2分厂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李春荣与李凤兰、曲正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凤兰与被执行人曲正元的工资帐户进行了冻结,分期履行给申请执行人李春荣,案件受理费677元由被执行人曲正元负担。现此案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3)碾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长友

审判员  纪振玲

审判员  姚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哲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