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刘汉水,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刘屯村。申请执行人张瑞斌,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鼓楼东路。被执行人陈之祯,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环保局干部,住山东省高唐县滨湖北路59号1号楼1-302室。被执行人陈家峰,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建设局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滨湖北路。被执行人刘雯,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第一中学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第一中学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斌与被执行人陈之祯、陈家峰、刘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汉水对本院查封位于高唐县怡园小区商住楼八十平方米回迁楼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对该楼房的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汉水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汉水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柳方元
审判员 孔凡章
审判员 王和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