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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3595号之一

鲍维娜与何晓芳、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维娜,何晓芳,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595号之一原告鲍维娜,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040219851114xxxx,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XX,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芳,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152519830113xxxx,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维娜诉被告何晓芳、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维娜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晓芳、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鲍维娜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的xx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CAW19xxxx)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鲍维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告何晓芳、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对原告鲍维娜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鲍维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的xx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CAW19xxxx),查封期限为两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