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595号之一原告鲍维娜,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040219851114xxxx,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XX,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芳,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152519830113xxxx,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维娜诉被告何晓芳、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维娜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晓芳、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鲍维娜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的xx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CAW19xxxx)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鲍维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告何晓芳、深圳市极峰众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对原告鲍维娜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鲍维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的xx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CAW19xxxx),查封期限为两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