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28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
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
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
被执行人:谢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谢某某、何某、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谢某某、何某、谢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了(2016)川1324执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某、谢某某所有的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42号友助欣城8幢2-2,2-3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2009051**号,建筑面积499.97m2)以及充市顺庆区文峰街二段2号瑞露嘉都17幢3单元4层2号住房(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4096**号,建筑面积131.79m2)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某某、谢某某所有的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42号友助欣城8幢2-2,2-3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2009051**号,建筑面积499.97m2)以及充市顺庆区文峰街二段2号瑞露嘉都17幢3单元4层2号住房(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4096**号,建筑面积131.79m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周义
审 判 员 杨继刚
代理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