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受雇于林某乙(另案处理)在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新寨灰埕一巷道内以“鱼虾蟹”方式开设赌摊供人赌博,林某乙负责摇骰子,林某甲负责赔食,现场有10人参赌,每盘赌注5元至400元不等,赔率1赔2,赌至当天13时50分,该赌场就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林某甲并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1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新寨灰埕一巷道内以“鱼虾蟹”方式开设赌摊供人赌博,同案人负责摇骰子,林某甲负责收付赌资,现场有10人参赌,每盘赌注人民币5元至400元不等,赔��1赔2,至当天13时50分,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并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2月15日13时,我来到磐东街道河中村看当地人迎神时,看到一巷子有人利用“鱼虾蟹”在设赌,正好看到有一个大约23岁的男子在赔食钱,没一会就听到有人说派出所的人来了,设赌和参赌人员就跑了,我当时在场便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到现场扣押到“鱼虾蟹”赌具一副。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及其无前科等情况。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经辨认,被告人林某甲确认了涉赌庄家林某乙(在逃人员),证人郑某甲确认了被告人林某甲便是在赌场赔食钱的男子,被告人林某甲对赌博工具和赌博现场进行了确认。5.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5日13时55分至14时1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新寨灰埕一巷道内等情况。6.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材料。反映2016年2月15日,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根据线索举报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新寨灰埕一巷子里有赌博“鱼虾蟹”,现场抓获开设“鱼虾蟹”赌场的设赌人员林某甲,现场扣押到赌具“鱼虾蟹”1副的案件来��及侦破经过。7.公安机关的证实材料。反映了林某乙的身份情况及证实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在工作中,据被告人林某甲交代,庄家是磐东河中村人林某乙,公安机关多次到林某乙家传唤其均未在家,已于2016年2月18日对其办理网上追逃,由于当时现场参赌人员趁乱逃脱,公安机关多次到现场走访均未找到其他参赌人员。8.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供述于2016年2月15日13时,林某乙叫我到磐东街道河中村新寨灰埕帮他设赌“鱼虾蟹”,林某乙从家里拿来赌具后我们便到河中村新寨灰埕设赌,由林某乙先利用二粒画有“鱼虾蟹”图案的骰子摇摆,再让参赌者在一块画有“鱼虾蟹”图案的木板上押注,我在一旁负责赔食赌资,每盘受注5-400元,以1赔2的方式,每盘板面赌资约200元,参赌人员10多人,我们赌至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处时我被抓获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林某甲受雇了同案人,经查,这仅有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林伟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克生
代理
审判员 黄锐斌
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