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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行审709号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任传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任传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4行审709号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永,局长。被执行人任传中,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任传中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4〕第8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任传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南桥镇后疃村土地建沿街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兰陵国土资罚字〔2014〕第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任传中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87.5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8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2625元的罚款。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又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二)项、(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4〕第8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4〕第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由兰陵县南桥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三、对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4〕第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三项确定的罚款2625元及加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耀新

审判员  杨艳君

审判员  秦纪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兴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