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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1行初5号

胡双意、童建群、陈雄斌、李伏霖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意,童建群,陈雄斌,李伏霖,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71行初5号原告胡双意,男。原告童建群,女。原告陈雄斌,男。原告李伏霖,女。被告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骆志勇,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双意、童建群、陈雄斌、李伏霖诉被告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胡双意、童建群、陈雄斌、李伏霖以双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双意、童建群、陈雄斌、李伏霖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双意、童建群、陈雄斌、李伏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双意、童建群、陈雄斌、李伏霖负担。

审 判 长  宋爱明

审 判 员  刘 明

审 判 员  唐 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