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刑更第1203号

苏孝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第1203号罪犯苏孝文,男,1973年8月4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文盲,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株县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孝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6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孝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孝文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孝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慧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