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裁字第557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红,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住许昌市。
申请执行人:陈利果,女,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李军红之妻。
被执行人:鲁一,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姜秀景,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生,住址同被执行人鲁一。本院在执行李军红、陈利果与鲁一、姜秀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3)魏执裁字第5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秀景购买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延安路河畔家园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秀景购买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延安路河畔家园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的房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