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1182号
原告:黄国雄,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6930。
被告:林树,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16。
被告:杜诗雯,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26。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雄诉被告林树、杜诗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雄以与被告林树、杜诗雯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国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黄国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晶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