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55-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玲。被执行人董志远。申请执行人王顺玲与被执行人董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0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7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志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执行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