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特1号
申请人:盖立强,男.
申请人: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玉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利,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温晓宁,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盖立强、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温晓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27日经驻本院专职人民调解员刘加东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温晓宁用自己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624.12万股偿还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欠盖立强的借款本金1780万元及其利息1335万元;
二、本协议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后5日内,温晓宁与盖立强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三、其他事宜互不追究。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合法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确认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美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爽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