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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946号

顾浩、浙江幸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浩,浙江幸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顾浩,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浙江幸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工业功能分区朝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幸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幸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幸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幸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价值47925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华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黄浙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