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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842号

付全义与被执行人郭玉生、王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全义,郭玉生,王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842号

申请执行人:付全义,男

被执行人:郭玉生,男

被执行人:王现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全义与被执行人郭玉生、王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2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李晓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