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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初71号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海鑫装载机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海鑫装载机配件经销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71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海鑫装载机配件经销处。经营者:贾节文,男。

委托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海鑫装载机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蓉

代理

审判员  任宗昌

人民陪审员  汉京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