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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329-1号

许红军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许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329-1号原告许红军,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新环,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邓瓦房村委杨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61********。委托代理人许新民,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许红军与被告邓新环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德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德奇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