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593号
原告:汤佩娜,女,1962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6204038225),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章溪村岭下4组39号。
被告:周行国,男,1956年8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608288218),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飞虹新村81幢2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佩娜与被告周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周行国已死亡,原告汤佩娜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将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增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