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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780号

周天富与秦爱文、张贵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天富,秦爱文,张贵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民初780号原告周天富,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常灵芝,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爱文(又名秦峰),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贵娥,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开发区。

原告周天富诉被告秦爱文、张贵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麦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天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灵芝、被告秦爱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贵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天富诉称,2010年11月5日,被告秦爱文因家庭生意资金周转借原告现金5万元,并写有借据,2013年原告折抵朋友借被告款2万元,余3万元经反复催要被告仍未归还。被告张贵娥系被告秦爱文的妻子,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原告为此诉讼到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

被告秦爱文辩称,向原告借款3万元是事实,被告在文峰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待执行完毕后就归还,被告秦爱文与张贵娥已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被告秦爱文向原告周天富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有借据,2013年原告折抵朋友借款2万元,剩余3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秦爱文与被告张贵娥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7日离婚,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年11月5日借据一张,被告秦爱文提供的离婚证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秦爱文于2010年11月5日借原告人民币5万元,虽经2013年原告折抵朋友借款2万元,但剩余3万元被告秦爱文至今未还,被告张贵娥与被告秦爱文原系夫妻关系,虽于2016年5月27日离婚,但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秦爱文辩称在文峰区法院有执行案件,待案件执行后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不同意,该理由与本案也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爱文、张贵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天富借款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秦爱文、张贵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麦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