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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2047号

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福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金冠军,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上诉人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舒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