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300号原告王某。被告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立伟 来源:
王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300号原告王某。被告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