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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1300号

王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300号原告王某。被告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