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执231-1号

李珺、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珺,徐建华,张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31-1号申请人李珺被执行人徐建华、张国华李珺申请执行徐建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执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87708.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军、张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建军、张国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2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建军、张国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元刚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