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杨俊英
被执行人:崔连起杨俊英申请崔连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故民二初字第18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1126执26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