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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266号

杨俊英与崔连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俊英,崔连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杨俊英

被执行人:崔连起杨俊英申请崔连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故民二初字第18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1126执26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