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5民初273号原告张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春,汉族,居民。
原告张艳与被告王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孙永平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南剑、被告王文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艳诉称:2015年7月28日之前,被告以做生意投资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均没有按约定还款。2015年7月28日原告找到被告,但被告仍无钱偿还并请求将还款期限延至2015年12月27日。于是将三次借款汇总,被告向原告出示了借款本金18万元的借据,并约定月利率一分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2015年月7月28日至2016年6月3日的利息218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艳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借条1张,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及双方约定的情况。
被告王文春辩称: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借了十几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先偿还借款利息,待有经济能力后偿还本金。被告王文春就抗辩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被告对借款金额有异议,认为实际借款金额约为14万元,且是分手后打的欠条,
本院认为该欠条由被告签字确认,而被告无其他证据支持其质证意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5月间,被告多次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或被告使用原告银行卡自行提取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了借款本金18万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王文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本人王文春(身份证号:430725198604091016)今借到张艳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借款月利率1.2%,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违约责任: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及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本借条即为借款借据。特立此借据为证。借款人:王文春,2015年7月28日。”2015年1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证实,另外原告已向被告给付了借款本金,虽被告对借款本金金额有异议,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借款本金金额为18万元。借款期间已经届满,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按借款月息1.2%计算逾期利息,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216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元利息,被告仍需支付原告利息21100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春偿还原告张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支付利息2110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011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交纳1950元,由被告王文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永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 杰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