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新陆,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耀新,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呈松,系被告黄某某伯父。委托代理人舒小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3日以其与被告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凌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