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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382号

李辉与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382号原告李辉。委托代理人袁慧,河北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41151881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仿唐街东侧。法定代表人习庆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旺,系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案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李辉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7日内补缴诉讼费2941.5元,原告李辉于2016年6月3日明确表示不同意缴纳诉讼费,同意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未缴纳诉讼费,且明确表示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

审判员  王会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巧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