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王文彬。李明申请执行王文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8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文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6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彬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