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727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285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利松,系公司员工。
被告:罗丽丽。
被告: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绍兴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章金龙。
被告:章金龙。被告傅国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丽丽、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章金龙、傅国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