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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74号之一

刘学刚、余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学刚,余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学刚,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余志宏,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神县,本院在执行刘学刚与余志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学刚于2016年6月3日书面申请撤销刘学刚与余志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刘学刚与余志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友权

审判员  严建明

审判员  王皓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任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