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学刚,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余志宏,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神县,本院在执行刘学刚与余志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学刚于2016年6月3日书面申请撤销刘学刚与余志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刘学刚与余志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友权
审判员 严建明
审判员 王皓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任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