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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5078号

崔金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5078号起诉人崔金艳,,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2016年5月27日,本院收到崔金艳的起诉状。崔金艳系天津金锣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人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召集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参加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是否具备申请天津金锣投资有限公司破产主体资格问题听证会。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的债权材料及双方庭审答辩,充分证明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债权不具有真实性,其不具有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对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申报的债权材料真实性不进行实质审查且不代表天津金锣投资有限公司行使诉讼权利。起诉人认为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疏于履行审查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及造成财产损失。现起诉人起诉要求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履行其职责,提供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债权不具有真实性的审查结果;撤销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破产管理人资格;赔偿天津金锣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经审查,起诉人崔金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崔金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月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守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