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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刑初3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鲁05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高中文化,户籍登记住址章丘市白云湖镇,现住东营市东营区。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E1XX**号轻型非载货车专项作业车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府前大街交叉路口北侧处时,与中心护栏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至银座家居西侧处时,被民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1.8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过路群众电话报警,出警民警在银座家居西侧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损坏的护栏进行了赔偿。因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决定对李某某罚款二千元,李某某已将二千元罚款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毕某某的证言、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保险公估结论书、缴纳赔偿款及行政罚款票据、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已对损坏的护栏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在本案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所执行的行政处罚应折抵本案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树 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