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352号
原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潘士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文举,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宗亮,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庆兵,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徐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灿,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诉被告朱庆兵、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朱庆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庆兵的起诉。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