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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7843号

郑轶与陈珍喻、吴镇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轶,陈珍喻,吴镇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843号原告郑轶,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胡文民、张玲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珍喻,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吴镇歆,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轶与被告陈珍喻、吴镇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郑轶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云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