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455号原告徐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委托代理人衣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国兴,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汉族,住址同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