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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455号

徐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455号原告徐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委托代理人衣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国兴,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汉族,住址同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