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利纸业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法定代表人丁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喜洋洋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安娜,女,生于1958年10月24日,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初中文化,系银川市荣娜纸制品厂个体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宁夏美利纸业板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喜洋洋科贸有限公司、王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5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323.65元,案件受理费5594元,保全费2312元,执行费4523元,共计312752.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安娜有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书香门第17号楼1单元102室住宅房(建筑面积117.64㎡、房产证号20100280**)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安娜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书香门第17号楼1单元102室住宅房(建筑面积117.64㎡、房产证号20100280**)一套;
二、被执行人王安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安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安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永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丹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