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85号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袁晓蒙,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海峰,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京文,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凤芹,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刘佃禄,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庞成祯,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与被告许京文、李凤芹、刘佃禄、庞成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明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