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457号
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
负责人:石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其珈,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涂小波,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涂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善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君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