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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5084-3号

楼章华与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章华,沈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084-3号

原告:楼章华。

委托代理人:金斌,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章华与被告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章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楼章华自愿撤回对被告沈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3元,依法减半收取2391.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1.5元,由原告楼章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