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084-3号
原告:楼章华。
委托代理人:金斌,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章华与被告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章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楼章华自愿撤回对被告沈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3元,依法减半收取2391.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1.5元,由原告楼章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