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吴宁镇人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楼巧云,行长。被执行人万开彬,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罗太敏,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万开彬、罗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万开彬、罗太敏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未实现债权207542.8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万开彬、罗太敏查无下落,房产已被查封,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262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倩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应卓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