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民字第626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万开彬、罗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万开彬,罗太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吴宁镇人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楼巧云,行长。被执行人万开彬,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罗太敏,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万开彬、罗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万开彬、罗太敏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未实现债权207542.8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万开彬、罗太敏查无下落,房产已被查封,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262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倩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应卓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