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福鼎大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鼎民初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6页第10行“
审判员戴传保”。现更正为“
审判长戴传保”。原判决书第6页第12行“
人民陪审员肖至勇”。现更正为“
人民陪审员林君玉”。
审 判 长 戴传保
代理
审判员 林笑笑
人民陪审员 林君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