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316号原告安永德,男,汉族。被告曹海涛,男,汉族。被告景永安,男,汉族。被告李旭强,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德与被告曹海涛、景永安、李旭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永德负担。
审判员 张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