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0184民初2904号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法定代表人乔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福信,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王俊民,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福信、王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