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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904号

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福信、王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高福信,王俊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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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0184民初2904号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法定代表人乔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福信,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王俊民,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福信、王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