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黄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良慧
审判员 吴锡元
审判员 莫愈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昌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