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939号原告赵立娟被告蔡芳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娟诉被告蔡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
代理
审判员 智永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安丽丽 关注公众号“”
原告赵立娟诉被告蔡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939号原告赵立娟被告蔡芳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娟诉被告蔡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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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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