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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4475号

杭州萧山北干洪武副食品店与周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萧山北干洪武副食品店,周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475号原告杭州萧山北干洪武副食品店,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阴路1110、1112号。负责人张娟美。委托代理人来亚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北干洪武副食品店诉被告周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萧山北干洪武副食品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1687元,由杭州萧山北干洪武副食品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楼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