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868-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9947412-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56号S101室-S105室、201室-203室。代表人孙坚,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5694-4),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象山河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星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巨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517008-2),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前街21号。法定代表人陈照,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星平,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巨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巨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星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执行款80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8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