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1行审351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吴志梅,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忠,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袁润。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54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袁润与贲月于2015年5月27日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生育时双方无结婚证,袁润未达法定婚龄。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袁润征收社会抚养费15115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未自觉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54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爱贤
审 判 员 万流兵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