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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173-1号

吴黄进与梁伟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黄进,梁伟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吴黄进,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梁伟雄,男,1971年03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吴黄进申请执行与梁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黄进和被执行人梁伟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伟雄尚欠申请人吴黄进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2000元,总共是10000元,被执行人梁伟雄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申请人吴黄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扶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