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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1002号

邹小华、于萍等与金东、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小华,于萍,金东,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002号原告邹小华,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于萍,女,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金东,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黄淮大市场B区21栋446-447号,组织机构代码:69998461-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地址:周口市中州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87541208-3。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华、于萍诉被告金东、周口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小华、于萍以伤残鉴定作出后一并起诉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华、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邹小华、于萍承担。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钟 俊 关注公众号“”